2024年10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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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河南省農(nóng)業(yè)科學院督查督辦工作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提升抓落實的精準度,促進督查督辦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我院中心工作,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確保我院各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重點工作及時高效完成。
    第三條 督查督辦具體工作由院辦公室牽頭,審計監(jiān)督處配合,按照院領導要求,對督查督辦事項建立臺賬、按期進行督促檢查,并負責對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報告、通報等工作。院直各單位在配合落實督查督辦工作的同時,要對本單位承辦的重要工作事項進行督促辦理。
二、督查督辦內(nèi)容與方式
    第四條 督查督辦重點內(nèi)容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和領導重要講話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院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和重點工作分解完成情況;
    (三)院務會、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以及院重要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
    (四)上級部門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情況;
    (五)院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
    (六)院領導接待日反映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其他事項(包括院領導交辦事項、院長信箱反映問題等)的辦理情況。
    第五條 督查督辦方式
    (一)全程督查。對于所有督查督辦事項,院辦公室、審計監(jiān)督處原則上要予以全程跟蹤,促進落實。
    (二)現(xiàn)場督查。對于必要的督查督辦事項,院辦公室、審計監(jiān)督處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xiàn)場督查督辦。
    (三)專項督查。對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職工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督查督辦,經(jīng)有關院領導同意,由院辦公室、審計監(jiān)督處會同院有關部門聯(lián)合組織專項督查督辦。
三、督查督辦程序
    第六條 督查事項的確定。由院辦公室根據(jù)會議、文件和領導批示等的要求確定督查督辦事項,提出督查內(nèi)容、責任部門、完成情況、反饋時限等,下發(fā)《督查通知》,組織實施督查督辦工作。
    第七條 督查事項的承辦。承辦單位(部門)要按照《督查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認真總結承辦任務進展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經(jīng)單位負責人簽字后上報院辦公室。
    第八條 督查事項的催辦。督查督辦事項下發(fā)后,院辦公室要及時掌握辦理的進展情況,采取電話催報、逐件催辦、實地督辦等形式適時進行催辦,以確保工作進度和質(zhì)量。在要求時限內(nèi)未辦結的,要向院辦公室說明原因和下一步辦理的意見,如遇客觀原因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院領導報告。
    第九條 督查事項的反饋。院辦公室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反饋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并由審計監(jiān)督處審核后,及時向院領導報告辦理結果,并做好匯總、歸檔工作。院辦公室、審計監(jiān)督處對所督辦的事項,每季度進行一次總結,形成《督查通報》報院領導,并通報各部門。
四、督查督辦要求
    第十條 對院年度重點工作實行定期督查通報制度。院辦公室定期對院年度工作計劃要點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進行定期督促檢查,并按季度將督查督辦情況匯總整理,向院領導及院直相關部門反饋。
    第十一條 對院務會、院黨委會等院重要會議決策事項實行限期銷賬制度。由院辦公室建立督查督辦工作臺賬,逐項逐條限期督促完成,確保會議各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到位。屬于短期內(nèi)要求完成的事項,院辦公室按月將督辦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院領導反饋匯報一次;屬于長期內(nèi)要求解決完成的事項,每季度反饋匯報一次。對已經(jīng)解決落實的工作,及時銷賬,并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一般應在兩周內(nèi)辦結;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確因情況復雜等原因,難以在規(guī)定時限辦結或反饋的,承辦部門(單位)要及時與院辦公室和審計監(jiān)督處溝通聯(lián)系,依據(jù)有關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五、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 院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督查督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督查工作負總責。
    第十四條 院辦公室、審計監(jiān)督處要做好督查督辦事項的反饋、通報工作,對交辦事項抓得不緊,工作不力,敷衍應付,沒有按規(guī)定時限、質(zhì)量完成督查督辦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在《督查通報》上進行通報批評并督促整改;對督促檢查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表揚。督查督辦結果與各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相掛鉤,作為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依據(jù)。
六、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農(nóng)業(yè)科學院關于加強督查督辦工作的意見》(豫農(nóng)科[2011]129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辦公室商審計監(jiān)督處解釋。